新京报讯 猫扑、facebook等社交网站上接连出现了自己的裸照,剑桥大学女生小霞(化名)认为是男友所为,但近日一中院二审以缺乏提供充分、有效的证据为由,驳回了其诉讼请求,那需要什么样的证据?
23岁女生裸照网上流传
23岁的原告小霞与被告小辉(化名)曾是一对同居恋人,2008年小霞通过考试到英国读书,而小辉也考入国内某知名学府。小霞称,因为是跨国恋,二人一直都是靠网络交流和沟通,一次视频聊天中,小辉要求她裸聊,她没多想就同意了。
二人两年后分手,分手一个月后,小霞在猫扑网等网站上看到自己的上述裸照,她便以小辉的行为侵犯她名誉权、隐私权,小辉所在的大学未尽监管责任为由,要求对方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、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。
学校认为他们没有义务监管学生的通讯内容,而小辉更是否认自己上传不雅照,称小霞曾在2010年4月6日找到派出所报案,小辉在派出所如实讲述了情况,此后小霞便经常给父母、老师打电话骚扰恐吓。
根据中关村派出所的一份记录显示,当日小霞确实来报案,还用派出所的电脑登录了facebook的网站,并找到一组内容不同的4幅裸照,以及发送该裸照的账户所有人的个人信息、照片及联系邮箱。此外,小霞还在境外通过查询服务器等让国外机构出具一组《证明信》,称联系邮箱是小辉账户。
法院:原告《证明信》不具有证据效力。
那告裸照被传上网需要提供什么证据?大家能否讨论讨论?